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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14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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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解决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方针,认真开展全县“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县交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实现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客运驾驶人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及时有效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三、活动安排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贯穿全年,分为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总结评比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明确组织机构、重点任务和措施,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5 -11月份)。要统筹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成立工作组,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评比阶段(12月份)。要对“道路客运安全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单位和运输企业。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有效开展,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县“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高学忠

   副组长:李宏亮   

  员:高    刘东生  李小进  王凤文  刘成生

李小龙  杨小荣      马海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绥德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运管所所长高学忠兼任,负责“道路客运安全年”专项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五、活动内容

   (一)强化道路客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急处置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一是严格客运驾驶人培训考试。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驾培市场大整顿,进一步加强对驾校教学和培训质量的监督,严格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管理,严厉打击不按规定使用IC卡计时系统、挂靠经营、缩减学时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及办理相关业务,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要提高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考试要求,增加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的考核,提升驾驶员综合素质。二是把好客运驾驶人从业准入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考点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一步规范从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陕西省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公告管理制度(试行)》,加大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三是深化道路运输驾驶人继续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组织好本企业运输驾驶人的继续教育,定期向广大驾驶人进行典型案例警示、复杂道路驾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升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和文明安全素质。四是严格驾驶员聘用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驾驶员聘用和管理,建立完善驾驶员安全管理档案,制定驾驶员安全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运输企业对聘用的驾驶员要严查从业资格,并进行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考试,对不合格的驾驶员一律不得聘用;对违规驾驶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五是全面开展“牵手平安行”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客货运驾驶人的沟通、交流和联系,利用手机短信向客货运驾驶人开展经常性交通安全警示、提示;组织民警深入运输企业,集中走访客货运驾驶人,有针对性地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牵手平安行”活动,加强警民协作,共创良好交通秩序,共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六是联合评比表彰。广泛开展安全文明行车驾驶人评比活动,对优秀驾驶人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增强驾驶人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

   二)切实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推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一是加强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督促客运企业切实落实《规范》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客车安全告知、长途“双驾”和途中休息制度,对超长途连续运行的卧铺车积极推行晚22: 00时至次日6时临时停车休息措施,严禁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二是联合组织宣贯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照《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三是联合组织专项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贯彻落实《规范》情况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好、执行好《规范》。

   (三)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进一步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加强运行管理,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一是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运输企业卫星监控平台日常运行及车辆上线率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台帐,落实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和安装符合标准认证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及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实现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的全覆盖。对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松散、上线率低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对不符合标准认证的车载卫星监控终端和监控平台,要限期进行改造。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在申请办理新增、变更、延续经营等业务时,将不予受理。二是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尽快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车辆动态信息的共享;公安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四)全面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开展旅游包车客运整治,切实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一是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审核办理包车运营手续,并按照“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谁回收”的原则进行包车牌证发放,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杜绝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和私自外出包车违法行为。二是联合开展旅游包车专项整治。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对辖区内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查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包车牌证的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未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旅游包车,一律停止营运。同时要加大对旅游景区“黑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旅游客运市场环境。

    (五)积极推广高速公路客运使用安全带。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带一生命带”专项行动,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和旅客对佩戴安全带预防交通事故伤害的认识,提高高速公路客运安全带佩戴率,有效减少事故伤亡人数。一是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和板报等文化阵地,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积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宣传标语,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安全带一生命带”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氛围。二是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对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要尽快联系客车生产厂家进行安装改造。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公安部门要在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三是加强执法检查。各客运站要将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出站检查的内容,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同时客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运行途中要及时提醒、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从严查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的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深化“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全面启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等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查看车辆载客情况,了解连续驾驶时间、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消除超员载客、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二是依托区域警务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区域集中整治,严查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上下客等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公安部门要每月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进行清理,督促客运企业接受处理,并将查处的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机动车登记地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四是倒查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记录的客运企业,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七)加强客运站(场)源头安全监管,打击非法营运。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客运站(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明确岗位责任,强化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的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严格落实驻站运管人员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对客运站(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站场周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道路客运市场环境规范有序。

 六、活动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认清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继续将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的工作体系,形成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局面。

   (二)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道路客运安全年各项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制定“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安排意见,明确活动内容、目标、任务和要求,做到部署周密,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要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做好重点时段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律性和特点,紧紧围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总要求,狠抓道路客运安全监管不放松,重点加强“五一”、“十一”、冬季等重点时段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阶段性活动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共管合力,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偏差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