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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0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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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运输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客运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状况,经研究,现就陕西省道路客运延续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客运线路经营期限规定如下:
    (一)高三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8年。
    (二)高二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7年。
    (三)高一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6年。
    (四)中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5年。
    (五)普通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4年。
    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按首次审批之日起计。
    二、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的基本条件:
    (一)因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期满,但车辆技术状况仍较好,达到所属线路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可以申请延续经营期一年,到期后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但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二)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且现营运车辆已达不到所属线路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需要更换车辆延续经营的。
    (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未满,但现营运车辆已达不到所属线路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需要更换车辆延续经营的。
    (四)申请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的,必须已经过当年年度审验合格,没有非法转让,且各种证照齐全、有效,按规定缴纳各项规费。
 (五)在客运线路经营期间,必须依法经营、执行核定票价、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并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经营行为、安全状况、服务质量和信誉以及进站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符合要求的。
    (六)申请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的,企业拟上新车总座位数不得大于经营期间原车辆的总座位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品牌车,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经营高速公路和运距大于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必须使用高一级以上客运车辆。
    (七)根据2005年全省运管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压缩省内线路,拓展跨省线路”的精神要求,企业申请省内客运线路车辆延续经营的,根据市场状况,按1辆车延续经营1辆车(1辆更新1辆)至1辆车延续经营0.2辆(1辆更0.2辆)车比例原则实施。申请省际客运线路车辆延续经营的,原则上按1辆车延续经营1辆车或以两省运管部门协商为准。
  三、申请客运线路延续经营受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客运线路延续经营基本条件的,应以资质业户的名义,填写《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申请表》(附件一)。并按基本条件要求,附相关材料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客运线路延续经营业务申请后,将根据所申请的客运线路的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进行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附件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正式受理申请客运线路延续经营业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客运线路延续经营办理程序。
    (一)出具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申请表》。
    (二)出具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同意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等级评定表。
  (三)出具由车辆回收机构对原营运车辆的报废证明(只对新购车辆)。
    (四)出具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五)出具起讫站点有效的进站协议。
    (六)出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七)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附件三)
    (八)具备上述条件,由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五、相关规定
    (一)企业务必遵循“先许可(审批),后购置”原则,避免企业在被许可前,盲目购车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客运线路延续经营许可后省内线路需在三个月内、省际线路需在六个月内投入运营,逾期不投入运营或未按照许可的厂牌车型、等级、座位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再不予以许可延续经营;
    (三)以前相关文件与此《通知》相互矛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申请表
      2、陕西省客运线路申请延续经营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