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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16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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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城镇困难居民范围,明确参保资助对象


  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参保资助办法,合理确定困难居民范围,明确资助参保对象,确保城镇困难居民能够顺利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结合我省实际,资助参保的城镇困难居民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民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困难居民的人数、构成等情况,为帮助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准备工作。


  二、科学制订补助标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总量、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总量以及困难居民的人数等,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地制订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的具体标准。资助参保既要体现医疗救助“公平、公正、救急、救难”的原则,又要以增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保险互助意识为前提。要根据资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资助其缴纳个人参保的费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补助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的资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医疗救助”项下,并通过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市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审定后的各试点城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人数及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核定,通过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三、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各地要抓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积极探索建立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同时,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在帮助受助参保的困难居民与其他居民同等受益的基础上,对困难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按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陕民发[2005]19号)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此外,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帮困互助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帮助困难居民缓解医疗难的问题。


  四、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作用,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各地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家庭调查、信息登记等方面的工作。要结合建立健全城市低保评议、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社会监督,将本社区困难居民享受医疗救助的情况纳入居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帮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直接关系城市困难居民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帮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并做好城市困难居民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参保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统筹考虑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