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入× 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取 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审批。
省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省中心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对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
1.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所在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
(1)子女或父母同意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的意见书原件;
(2)家庭关系证明:与子女或父母同户的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羌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政府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政府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的房款收据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及一年内办结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4)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一年内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相关费用票据。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大修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证明)。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先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4.出境定居的
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5.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借款合同;
(2)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 5%以上部分的
提取时须提供:
(1)《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证明;
(2) 婚姻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提取时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团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团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病案首页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3)户口簿;
(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去世证明;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
(3)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
(3)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二)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
(2)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
(3)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
(2)调八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缴存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地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3)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审核审批程序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首先要到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和转移条件的,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还应报中心主任批准。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