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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09-08-12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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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1)凡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了地价款 后三十日内;

    (2)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方可申请初始登记。
 
申办材料:
    1、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平面建审图。

    6、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7、测量事务所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

    8、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9、拆除原有证旧房的须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

    10、房屋权属登记的书面申请书。

    1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

    12、房屋权属登记法人委托书。(制式表格)

    13、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制式表格)
 
办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正文:
    备注:法律责任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