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年04月01日 17:45:42 星期三

当前位置

单位自有房屋翻建房屋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09-08-12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恢复窄屏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变更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办材料: 
    1、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翻建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测量事务所出具的测量报告。

    6、法人委托书。(制式表格)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
 
办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正  文:
法律责任: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