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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15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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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二、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9〕3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只能收取保教费及代办费。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在申请报备保教费标准时,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园资质、等级证明、财务报表及生均培养成本等资料。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培养成本的调查,适时公布培养成本调查结果。
    三、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各类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收取;其他代办费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据实核收。幼儿园对入园儿童因故退(转)园的,保教费和伙食费按实际在园天数扣除后,退还幼儿家长。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当地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收费许可证》中明确标注学前一年教育免费的规定。各幼儿园要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在幼儿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增加收费透明度,以便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从严查处各类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不落实及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