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民防空法》等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制定规定。
2、组织拟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审批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定额管理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
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人防城市防空袭预案(报)及相关保障方案的拟制和修订工作。
5、制定全县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全县人防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和备战执勤。
6、指导全县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训练。
7、制定全县人防宣传计划;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组织人防干部教育培训;负责全县人防经费和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8、制定全县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人防城市开展平战结合工作。
9、平时组织防空演习,战时开展防空袭斗争。
10、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