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职权清单总表 |
| 单位:绥德县审计局 |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 意见 |
备注 |
| 一 |
行政处罚 |
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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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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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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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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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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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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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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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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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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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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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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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强制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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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行政检查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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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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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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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检查 |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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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的保留、取消、下放、交由社会组织、合并等。合并事项在备注中体现原有项目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