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年04月01日 17:45:42 星期三
政务公开

    部门职权清单总表
    单位:绥德县审计局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行政处罚 共7项   调整 项  
    1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2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    
    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 共1项   调整 项  
    1 行政强制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检查 共2项   调整 项  
    1 行政检查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 行政检查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说明: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的保留、取消、下放、交由社会组织、合并等。合并事项在备注中体现原有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