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年04月01日 17:45:42 星期三
政务公开

    部门职权清单总表
    单位:绥德县民政局(公章)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 意见
    行政许可 共7项   调整 项
    1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行政许可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3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审批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4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 行政许可 县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 行政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7 行政许可 全县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   
    行政处罚 共 25项   调整 项
    1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市级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  
    3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  
    4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5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6 行政处罚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四十八条  
    7 行政处罚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四十九条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9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11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   
    14 行政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 、第二十七条  
    15 行政处罚 对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处罚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五条、第四十条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17 行政处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条 、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或者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未经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教务活动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   
    22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   
    23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  
    24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三十二条  
    2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的处罚 《中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 共 2项   调整 项
    1 行政强制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  
    2 行政强制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给付 共10项   调整 项
    1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五条  
    2 行政给付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抚恤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 行政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财政厅、民政厅2013年制定)第九条    
    4 行政给付 对烈士遗属的优待和对生活困难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5 行政给付 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第八条  
    6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7 行政给付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8 行政给付 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9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0 行政给付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 共 3项   调整 项
    1 行政检查 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2 行政检查 对毗邻的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第十二条  
    3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及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九条  
    行政确认 共5项   调整 项
    1 行政确认 民族幼儿园或民族中小学认定 《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2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3 行政确认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决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一至第七条  
    4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  
    5 行政确认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二章 第六条   
    行政奖励 共1 项    
    1 行政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第七条  
    其他类 共15项   调整 项
    (一) 年检 共 4项    
    1 年检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 、第十七条。  
    2 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3 年检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 。  
    4 年检 福利企业年检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九条。  
    (二) 备案 共 5项    
    1 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  
    2 备案 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426号)第二十八条 。  
    3 备案 遗体捐赠备案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第十八条。  
    4 备案 对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5 备案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  
    (三) 其他审批权 共 1项    
    1 其他审批权 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  
    (五) 审核转报 共5项    
    1 审核转报 烈士评定的审核转报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  
    2 审核转报 经营性公墓的审报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条。  
    3 审核转报 市辖区的居民地、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拟定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十一条。  
    4 审核转报 对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转报 《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5 审核转报 对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核转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说明: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的保留、取消、下放、交由社会组织、合并等。合并事项在备注中体现原有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