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职权清单总表 |
| 单位:绥德县农业局(公章) |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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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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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许可 |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之外的种子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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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许可 |
除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之外的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80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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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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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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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以及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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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许可 |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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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7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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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处罚 |
共6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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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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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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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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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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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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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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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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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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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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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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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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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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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受托人对不合格的种子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致使劣质种子流入种子市场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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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或者非法确定承包人、承租人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处罚 |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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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处罚 |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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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私分、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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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行政处罚 |
对越权发包土地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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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方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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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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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98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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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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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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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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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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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有效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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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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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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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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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处罚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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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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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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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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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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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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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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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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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行为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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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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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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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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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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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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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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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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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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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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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的处罚 |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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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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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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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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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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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未在核定的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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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业机械未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即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驾驶、操作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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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行政处罚 |
对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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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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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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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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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驾驶人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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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行政处罚 |
对联合收割机驾驶人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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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农机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56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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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事故发生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或其他恶劣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56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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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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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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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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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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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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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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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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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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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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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行政强制 |
共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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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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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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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强制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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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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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强制 |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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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强制 |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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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强制 |
扣押确因技术鉴定需要的肇事农业机械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56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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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强制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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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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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强制 |
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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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强制 |
在紧急情况下,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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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强制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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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行政检查 |
共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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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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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检查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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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包装、标识、地理标志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十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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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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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检查 |
对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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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检查 |
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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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检查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9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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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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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
调整 项 |
|
| 1 |
行政确认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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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行政奖励 |
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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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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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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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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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奖励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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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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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奖励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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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奖励 |
对在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9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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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其他类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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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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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备案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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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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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备案 |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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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备案 |
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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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调解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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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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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调解 |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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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调解 |
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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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的保留、取消、下放、交由社会组织、合并等。合并事项在备注中体现原有项目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