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权清单总表 | |||||
单位:绥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 意见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3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
2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 ||
3 | 行政许可 |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70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
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处罚 |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 | ||
3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条 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
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第十四条。 | ||
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 | ||
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 | ||
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 | ||
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处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五条。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七条,《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九条,《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 ||
22 | 行政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涂改、伪造、销毁人事档案材料的处罚 |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处罚 |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
2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
3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
3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的处罚 |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处罚 |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
35 | 行政处罚 | 对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罚 |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
36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 ||
37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 ||
38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 ||
39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处罚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4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处罚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第九条。 | ||
5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第四条。 |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处罚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
5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人员的;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七条。 | ||
54 | 行政处罚 | 对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5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5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的;提供虚假信息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介绍的;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以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印制《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的处罚 |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
6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 | ||
6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七条。 | ||
6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 | ||
63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 ||
64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且迟延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 | ||
6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 | ||
6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 ||
6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 | ||
6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且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 ||
7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2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强制 |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
2 | 行政强制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2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征收 | 工资保证金征收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条。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3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给付 |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给付 |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
2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金给付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
3 | 行政给付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给付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5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 | ||
2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三条 。 | ||
3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检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 ||
4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
5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奖励 |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1项 | 调整 项 | ||
1 | 行政裁决 | 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第二条,《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四条。 | ||
十 | 其他类 | 共11项 | 调整 项 | ||
(一) | 备案 | 共3项 | 调整 项 | ||
1 | 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 | ||
2 | 备案 |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
3 | 备案 | 对就业失业的登记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 ||
(二) | 其他审批权 | 共5项 | 调整 项 | ||
1 | 其他审批权 | 人才交流(招聘)会审批 |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2 | 其他审批权 |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和支付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第三条(十五)。 | ||
3 | 其他审批权 | 创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和支付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第四条(十七)。 | ||
4 | 其他审批权 | 职工退休审批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 ||
5 | 其他审批权 | 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八条。 | ||
(四) | 审核转报 | 共3项 | 调整 项 | ||
1 | 审核转报 | 本地区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伤残认(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三条。 | ||
2 | 审核转报 | 中高级职称审核转报 |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 | ||
3 | 审核转报 | 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 ||
说明: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的保留、取消、下放、交由社会组织、合并等。合并事项在备注中体现原有项目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