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年04月01日 17:45:42 星期三
XXGK/2018-5589
发布机构 63365.com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02 15:31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绥德县防汛应急预案

绥德县防汛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6-02 15:31  来源:防汛办  浏览次数: 次
恢复窄屏

   

1     - 1 -

1.1编制目的 - 1 -

1.2编制依据 - 1 -

1.3适用范围 - 1 -

1.4工作原则 - 1 -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 2 -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 3 -

2.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3 -

2.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3 -

2.5镇防汛抗旱指挥所职责 - 9 -

3  预防预警机制 - 10 -

3.1预防预警信息 - 10 -

3.2预防预警行动 - 11 -

3.3预警支持系统 - 16 -

4  应急响应 - 16 -

4.1总体要求 - 16 -

4.2Ⅰ级应急响应 - 17 -

4.3Ⅱ级应急响应 - 18 -

4.4Ⅲ级应急响应 - 19 -

4.5Ⅳ级应急响应 - 20 -

4.6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 21 -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 22 -

4.8指挥和调度 - 22 -

4.9抢险处置 - 23 -

4.10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 23 -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 23 -

4.12信息发布 - 23 -

4.13应急结束 - 24 -

5  应急保障 - 24 -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 24 -

5.2应急物资保障 - 24 -

5.3应急队伍保障 - 24 -

5.4交通和电力保障 - 25 -

5.5医疗卫生保障 - 25 -

5.6治安保障 - 25 -

5.7经费保障 - 25 -

5.8社会动员保障 - 25 -

6  善后工作 - 26 -

6.1抢险补偿 - 26 -

6.2社会救助 - 26 -

6.3抢险物料补充 - 26 -

6.4水毁工程修复 - 26 -

6.5分析评估 - 26 -

7     - 26 -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 26 -

7.2预案解释部门 - 26 -

7.3预案实施时间 - 26 -

8     - 26 -

8.1黄河防汛指挥权限 - 26 -

8.2防汛名词术语 - 27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做好洪水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河流洪水、凌汛洪水和山洪,由于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尊重规律、人水和谐,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首要目标任务。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防汛工作负总责,分管副职是本行政区域防汛工作直接责任人。

防汛行政首长责任制包括实行分级负责制、包抓包干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测报责任制、通讯责任制、技术责任制、监测预警责任制、巡查检查责任制、抢险救灾责任制、物资储备责任制、防汛非工程措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制、群防群测责任制、河道管理河长负责制、水毁修复及应急工程建设责任制和值班工作制度、雨汛灾险情报告制度、上下游互报联防制度等,县、镇、村庄(社区居委)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负责,包库坝、包河段、包滑坡、包山洪灾害易发处、包排涝、包重点防汛部位,定任务项目、定人员责任、定抢险救灾。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综合防控、群防群控,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本治标兼顾、政府社会协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淤地坝(骨干坝)防汛领导小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防汛工作;县淤地坝(骨干坝)防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淤地坝的防汛工作。

县级各部门都要成立防汛领导小组,由部门一把手负责,具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汛工作。水务局、发改局、扶贫办都要成立淤地坝防汛抢险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所属的已建和在建淤地坝安全度汛工作。

驻绥省、市各单位在驻绥市工委的组织领导下,成立防汛领导机构。

    各镇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所,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分别任政委、指挥,分管副职任执行副指挥,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和村庄、社区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统一指挥、统一号令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和抗洪抢险工作。

各村委、各社区居委成立防汛领导小组,由村(社区)委会书记、村(社区)委会主任、村(社区)两委会其他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修建公路、修建铁路和县涉河工程的建设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及协调部门单位都要成立防汛抗洪抢险组织机构,具体负责防汛安全工作。

县级各部门、各镇、修建公路、修建铁路和涉河县建设项目部的防汛领导机构人员名单于5月10日前报县防汛办公室备案,驻绥省、市各单位的防汛领导机构人员名单于5月10日前报驻绥市工委备案,各村(社区)委会防汛领导机构名单于4月30日前报镇政府备案。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委、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县委书记李永奇任政委;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姬跃飞任总指挥;县委副书记杨树森任副政委;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高翔、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高志钧、县政府副县长(执行副总指挥)王明生、县政府副县长雷琦、县政协副主席(公安局局长)王成飞、县人武部部长高阳、市驻绥工委书记任锦亮任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王明生任执行副总指挥和指挥;县委办公室主任刘亚君、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锦锋、县财政局局长徐向挺、县人社局局长延胜利、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张鹏舒、县水务局局长赵峰(执行副指挥)、县民政局局长艾永宁、县国土局局长赵德富、县住建局局长张随刚、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任亚武(执行副指挥)任副指挥;县水务局局长赵峰、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任亚武任执行副指挥;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王瑞平、县卫计局局长刘峰、县教育局局长王彪、县文广局局长霍茂士、县农业局局长郝建荣、县林业局局长张探宏、县交通局局长李胜、县工业商贸局局长李光东、县安监局局长刘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白剑波、县粮食局局长延光富、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周念龙、县畜牧局局长霍新春、县供销联社主任张庆国、县文旅局局长王海平、县人防办主任卜艳林、县电力局局长程枫、县环保局局长郝月椿、县气象局局长梁堆多、中国电信绥德分公司经理薛永喜、中国移动绥德分公司经理宋小云、中国联通绥德分公司经理勾海军、绥德广电网络公司经理马志强、县应急办副主任李军、绥德水文站站长马锋、丁家沟水文站站长惠丰、十里铺火车站站长晁伟海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城防汛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务局,主任由陈伟同志担任;县城防汛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主任由任亚武同志兼任。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组织全县防汛工作;贯彻中、省、市防指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防汛方针政策和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设备管理等规定,夯实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责任;督促制订河流洪水防御、城市防洪、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方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上报和发布雨情、水情和灾情信息,并全面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安排使用与管理;做好全县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县防指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全县防汛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收集、汇报雨情、水情和灾情信息;督促制订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镇制订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防御洪水预案;督促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县防指副总指挥):①负责组建抗洪抢险应急连125人,并制定抢险预案;②负责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应急连和镇级抗洪抢险应急分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承担组织人员撤离、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③负责协调接应抢险部队,申请部队军用物资;④负责督促和指导镇政府组建抗洪抢险应急分队;⑤干旱期间指挥抗洪抢险应急连执行应急送水并担负重大抗旱任务。

市驻绥工委(县防指副总指挥)①负责绥德火车站和省、市驻绥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②协助搞好干旱缺水时的供水工作;③协调绥德火车站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维护及所辖铁路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④协调绥德火车站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⑤协调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县公安局(县防指副总指挥)①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期间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以及执勤、巡逻、戒严、封锁和所有警车鸣笛预警等保卫工作,并制定其相应预案,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各派出所和局相关单位,必要时可以组织防汛抗洪治安纠察队;②负责维持抗旱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③查处水事案件,严厉打击偷窃、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和河道设障的违法犯罪行为;④负责公检法系统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县财政局(县防指副指挥)①负责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抗洪抢险救灾等经费的筹集、安排、下拨,并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②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配套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③会同县防汛抗旱办公室做好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和防汛抗旱经费的使用管理;④负责税务、金融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防指副指挥)①负责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传递以及有关防汛抗旱文件的起草、呈报、下发,通知各镇和县级各部门进入防汛抗旱紧急状态;②负责灾情、险情的统一审核和起草上报和发布;③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搞好防汛抗旱工作;④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综合协调,同时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直部门及省市驻绥单位;⑤负责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领导干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的履职情况;⑥协调查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

县人社局(县防指副指挥)①负责充实和增加配备县镇级防汛抗旱工作专业人员;②配合做好抗洪抢险、防灾减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③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防指副指挥)①负责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及调运工作;②督促工业商贸、粮食、供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③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和水利、水源、水毁等工程的计划、立项、审批等工作;④负责全县防汛通讯工程和水文测报基础设施的计划安排。

县国土资源局(县防指副指挥)①负责全县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治理等工作;②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的防灾和抢险应急预案;③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信息和灾情;④负责协调由国土局资源局配合的铁路、高速公路、神渭输煤管线等建设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⑤负责矿山采石采沙的隐患排查处理和防汛安全工作;⑥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民政局(县防指副指挥)①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安置救济、生活救助和生产自救,筹措、管理、分配、监督检查救灾款物;②组织检查核实水旱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受灾情况;③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和救灾信息;④制定和完善全县及县城防汛抗旱救灾预案;⑤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⑥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水务局(县防指执行副指挥)①负责淤地坝报汛任务、组织防汛抢险技术力量及本系统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②负责水利抗旱设备调度,合理调配水资源,组织和调度抗旱服务队,组织干旱送水,组织实施防洪抗旱和水源工程建设、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建设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开展地下水资源勘测和地下水应急开采的审查、审批及技术指导;③负责农村人饮干旱缺水评估,确立旱情等级;④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依法保护防汛抗旱水工程、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⑤负责县城应急水源调度和应急水源等工程的防汛安全;⑥负责督促县水土开发服务中心做好河道、水库报汛及预案编制和河道水库安全度汛工作;⑦负责全县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防御工作;⑧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强县级监测平台、视频会商系统、自动雨量站和水雨站站点、视频站、墒情站的管理;⑨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县防指执行副指挥)①负责县城防汛安全,充实加强城市防汛办工作力量,组建防汛排涝除渍抢险队伍,编制县城防汛和排涝除渍预案,保障信息畅通、组织撤离及时有序、安置到位;②负责城区排洪管网和沟渠、照明设施等设施设备的防汛安全检查和清淤、修复维护工作;③负责县城堤防巡查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堤防安全运行;④负责县城区楼房安全检查及搬迁安置工作;⑤负责县城河道管理及河道清障;⑥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防洪保安工作;⑦负责排污口的规范建设和污水管网、截污井管理,确保污水管网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收污排洪;⑧负责编制城市抗旱预案、城区供水安全和镇、部门实施抗旱及特殊情况的应急供水、分水以及应急管道的维护、设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防指副指挥)①负责全县所属建筑设施和建筑工地及城区危房危窑的防汛安全工作;②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文广局 ①负责广播电视局防汛预警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检修;②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发布防汛抗旱有关通知、通告、命令和汛情、雨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及群众自救等知识;③负责组织对全县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等工作;④及时准确地弘扬我县防汛抗旱工作和抗洪抢险的先进人物和事迹。⑤负责文化娱乐性演出场所及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文旅局 ①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防汛抗旱安全管理;②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交通局①负责城区转移撤退道路的疏通、修复、清障工作,负责城乡公路的建设安全和度汛安全;②负责落实大车15台,并联系公车办落实小车15台,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抢险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③组建抢险救灾队伍,保证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的运输工作;④负责黄河县境船只航行和渡口安全;⑤负责县境内农村公路的防汛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除整治工作;⑥负责下属单位的防汛工作,协调督促公路段做好210、307国道度汛工作。

县教育局①负责全县城乡学校和教育系统的防汛工作;②负责干旱缺水期间,城乡学校的应急供水、分水、送水等协调工作;③加强在校学生的防汛抗旱知识和防灾抗灾宣传教育。

县林业局①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现场伐木和清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②负责抓好林区、新造林地和苗圃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林业的洪涝、干旱受灾情况,指导灾区搞好林业生产自救工作;③监测林业干旱,确定其干旱等级。

县工业商贸局①负责落实防汛抗旱备用柴油50吨、汽油50吨、水泥50吨、石料5000立方、方木50立方、钢材(0.6—0.8钢筋)10吨和在特殊困难情况下的衣物布匹供应;②负责厂矿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工商局①负责全县农家乐、水上乐园、垂钓等场所和城区所有工商个体户的防汛安全工作;②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安监局①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县和有关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在建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管理;②监督检查电力、矿山和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度汛安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③参与重大防汛抗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卫计局①组织和指挥3支90人的医疗抢险队伍,并准备500人以上伤病员的急救药品、医疗器具、担架、床位等,落实救护车2—4辆;②负责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灾区消毒及对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③负责医疗卫计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农业局①推广应用农业抗旱新技术、新品种;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防汛抗旱防灾救灾措施,掌握农业水旱、灾害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③组织农业机械进行排涝、抗旱,调整灾区产业结构;④监测农业干旱,确定其干旱等级;⑤负责已建、在建农业园区及示范园和农口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联社①负责落实防汛备用铁丝10吨、架子车50辆、彩条布8000平方米、木桩800根、袋类10万条以及抢险器材如铁锨、钳子、应急灯、手电、雨衣雨伞雨鞋等;②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粮食局①负责在汛灾、旱灾情况下的粮食、油料等食品供应;②负责做好洪水影响区内粮食的转移安置和储备工作;③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①负责沟道及沿河低洼地带及易涝区域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的防汛安全;②汛情来临前,确保养殖户及畜禽能够安全转移;大旱时期,确保养殖户及畜禽有足够的生活用水;③负责做好汛旱灾情发生期间的动物应急处置和疫病防治工作;④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

县中小企业局①负责沟道、沿河低洼地带及易涝区域中小企业的防汛安全;②督促企业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准备工作;③统一领导、指挥企业防洪抢险救援工作;④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

县宣传部①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的导向,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的汛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息;②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③负责各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④组织新闻单位对社会公众的防汛抗旱知识宣传。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及其他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

县人防办:①负责编制防汛应急启用防控警报器预案;②加强值守,协同县防指按要求及时启动防汛应急防空警报。

电力局①负责防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的电力供应;②制定防汛抗旱电力供应预案,组建电力抢修队,储备电力抢险物资;③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环保局①负责环境影响监测、评价;②负责防汛抗旱时期的水质和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防止环境污染;③负责污水源头处理和河道、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和水污染的管理。

气象局①负责天气形势监测和预测工作,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报,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发生及时滚动预报;②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提供长中短期和实时天气预报、强降雨短时临近预报及降雨实时测报等气象信息;③负责全县的防雹工作;④监测旱情,测定土壤墒情,确定其干旱等级,并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⑤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建设和维护管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绥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绥德分公司、陕西广电传媒绥德网络支公司①负责电信、移动、联通等固定电话、传真电话、移动电话的防汛抗旱通讯畅通,保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与各镇、各前沿指挥所、文广局、水文站、气象局、县党政军等领导机关以及县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等电话、手机畅通,保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通告、命令和水情、雨情、灾情、邮发水情电报等快速、准确传递,无偿并及时群发各类雨情及水情短信;②负责电信系统和移动、联通部门的防汛安全工作;③负责制定防汛抗旱通讯预案,组建通讯抢修队,储备通讯抢修器材,根据汛情需要,做好应急通讯线路架设和通讯设备供应,确保通讯线路畅通;④负责搞好电信、移动、联通通讯设施防洪安全,以及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的光纤、雨水情测报网络专线和网卡、软件的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绥德水文站、丁家沟水文站①负责水文形势和洪水预报预测工作,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提供实时水情、汛情信息,并对洪水形势及时作出分析和预测;②负责提供河道水位、水量等水文信息,监测河道干旱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其干旱等级。

火车站①负责所辖铁路、桥涵等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②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设备;③负责本系统及行业的防汛安全工作。

 

2.5 镇防汛抗旱指挥所职责

1)按照防汛抗旱属地、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级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并组织实施。

2)及时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意见或建议,协调解决本级防汛抗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组织编制完善镇、村级防汛抗旱、山洪灾害防御、河道、库坝、通讯等预案,并落实由包村干部负责指导并参与编制村级防汛抗旱预案,按照规程做好报备工作,做到镇总体专项预案齐全、村级预案适用,达到预警和预案到乡进村入户,责任到人。

4)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检查和备汛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对河道、库坝、沟道、山洪灾害易发区、低洼地带、旅游景点、垂钓、农家乐、水上乐园等人口密集区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对各类病险工程和隐患部位实施汛前除险加固和应急处置;加强河道沟道巡查,坚决制止乱倒、乱采、乱堆、乱排等行为,对河道沟道设障、排洪渠排洪不畅及时进行清障清淤;督促有关责任人和基层各成员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期巡查、值守和管护;确保镇、村两级和工程管理单位的物资储备、抢险队伍落实到位,必须组建不少于50人的镇级抗洪抢险应急分队,并将人员名单报人武部和县防汛办备案,由人武部统一调度指挥,达到汛期人员在岗、工程安全可靠、防范措施有力,同时做好迎战汛期可能发生暴雨洪水或地质灾害和实施危险区域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的一切准备。

5)组织做好防汛值班,全面掌握辖区内的雨、水、工、险情和旱情等相关灾情,及时汇总、核实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办公室报告,认真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和统计上报工作。

6)严格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督促各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实施防洪、抗旱调度,严禁水库、淤地坝超汛限水位运行,确保水库、淤地坝工程安全及下游影响区域的安全。

7)负责镇、村组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设施设备(含雨量站、水位站、视频站、无线预警广播、人工预警设备、镇视频会商系统等相关防汛配置设备)、通讯设施设备的管理,并落实专人值守防汛QQ群、视频会商系统、简易雨量、水位站(含山洪灾害非工程和水库、淤地坝)和报警设备,及时报汛、迅速预警。落实专用的镇防汛值班室、视频会议室,并专人值守。

8)防汛抗旱期间,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及时传递重要信息,及时组织河道低洼地带及生产作业、山洪灾害易发区、沟道生产及养殖企业、危房危窑住户等各类危险区域人员和严重缺水人口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当河道来洪影响桥梁行人行车安全时,及时组织对桥梁进行封锁或警戒。

9)防汛抗旱紧急时期,负责在辖区内统一调度所需的队伍、物资、资金、设备和车辆,组织当地全部力量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10)当辖区内突发险灾情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地力量先行应急处置,尽力防止灾情扩大,同时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灾后自救和重建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慰问赈灾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镇、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当预报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雨情水情观测,做好河流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 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防指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运行情况逐级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堤或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防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和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次数;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镇、村庄以及部门、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在半小时内上报县防指,县防指在3小时内上报省、市防指及县委、县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防汛岗位责任制。

落实县级领导包抓镇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淤地坝(骨干坝)防汛领导小组、镇防汛抗旱指挥所、村(社区)委会和部门防汛领导小组的责任,将分工、任务、项目、责任具体分解到人,并进行公示。

落实镇书记、镇长防汛责任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与镇书记、镇长签订防汛责任书,明确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防汛责任。

落实库坝防汛责任制。各镇政府要与村、个人签订河道、库坝安全度汛和山洪灾害防御及非工程设施设备管护责任书,并可立牌公示。

逐级落实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责任制。县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县水务局、县国土局)要落实镇级山洪灾害易发区领导包点、专人监测、信息报送、预报预警、人员转移等措施,签订责任书,镇政府要和村社区一级落实并签订责任书,并于汛前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落实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责任制。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发改局和城区两镇负责县城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各镇政府负责镇级和重点项目、村庄的防汛抢险编织袋、铁丝、土石木料、架子车以及照明、雨具、抢险工具、衣物粮油等物资储备。县发改局、各镇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负责人、电话等情况,要造表登记,于汛前报县防汛办公室备查。

落实组织防汛抢险队伍责任制。县人武部组建抗洪抢险应急连125人,组织和指挥县城防汛抗洪抢险队伍,并指导和督查镇组建抢险队伍。各镇要组织和落实一支100人左右的防汛抢险机动队,各村(社区)应组织30人到50人的抢险队。县、镇、村庄(社区)要明确抢险的目标对象和任务责任,分点分段分片落实到各个分队。各镇防汛抢险队的组织领导、人员名单于5月10日前分别报县人武部、县防汛办公室备案,各村庄(社区)防汛抢险队的领导、人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镇政府备案。

落实巡堤巡坝查险责任制。县城张家砭镇政府、名州镇政府防汛指挥所要按照县防汛指挥部划定的责任区段,组织所属区段的部门单位、村(社区)委会分段包干,负责巡河巡堤巡坝查险。各镇政府要以村(社区)、组划片定点,分组编排人员巡河巡堤巡坝查险,建立巡查责任卡,将任务、责任、地点等明确落实到村、组、人。各镇分管防汛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巡查工作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城市管理部门要对城镇排水管网设施进行修复,并编制县城防洪排渍预和落实城镇及地下空间防洪排渍措施。

(4)预案准备。各镇、各村委(社区居委)、各部门都要编制“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并确定重点防汛区域编制防汛预案,各镇、各村委(社区居委)还要编制辖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河道、库坝度汛预案。预案按属地管理编制。预案内容包括防汛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预警报警、应急响应措施、人员转移路线和人员安置、通讯联络、防汛检查、抢险救灾等内容的“防抢撤”预案。各级预案分级审查备案,县级预案报县政府或县防指审查、市防办备案,镇级预案报镇政府审查、县防办备案,村委(社区居委)级预案报镇政府审查并备案。

防汛预案要“立足防突出撤”,各镇要高度重视,不仅要编制好城镇、河道、库坝、山洪灾害、通讯等预案,还要落实包村干部负责并指导村级预案编制和完善,在编制时要切合实际,使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县城、河流、水库、通讯和山洪灾害等县级预案由相关部门根据业务归口单独编制。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镇、村庄、社区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储备必须的信息终端,在断电后公网、专网不能运行情况下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防汛检查实行镇、村组全方位的系统性自查,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进行检查,县防指组织力量进行督查。健全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查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和隐患须及时予以消除整治。防汛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明晰、要求明确、措施到位。

县防指进行全面抽查督查,重点是抽查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防汛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河道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各类防汛预案、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修订和落实;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防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度汛措施,以及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度汛措施的落实;防汛值班和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通讯设施、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远程监控、会商系统、水雨情测报和遥测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通信正常,对发现的各类工程及防洪安全隐患要加强督办,制订措施限期整改。

各镇、村组防汛组织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自查检查率百分之百、自查检查内容百分之百、整改落实百分之百”的要求进行全方位自查,要重点对辖区内库坝、河道沟道及沿河沟两岸低洼地居民住宅、校舍危房、排水沟渠(洞)和桥涵、山洪灾害和滑坡崩塌易发处、农家乐、水上乐园、垂钓、采摘区及旅游景区(点)人口密集区域、涉河建设项目、监测设备、预警报警设备、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简易雨量站、简易水位站无线预警广播、人工预警设备及镇视频会商系统和所配备的设施设备)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查出的病险情和隐患及时进行除险加固和排除,确保不留一处死角、一处隐患;对防汛相关设施设备要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县水务局对病险水库、河道、淤地坝、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视频会议系统、自动监测站点、无线预警广播等设备开展检查,对各类工程及设施存在问题登记造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制定应急度汛措施,做到主动防范,防患于未然。

县城市管理局对县城防汛作全面检查,排除全部不利隐患,须整改落实到位,负责对县城排涝设施、河沟道排洪设施、撤退道路照明设施、地下空间(室)、撤离安置方案等进行检查;县住建局负责对危房建筑、在建工程等进行检查。

防汛、气象、水文、电力、电信等部门要落实专人,对所属防汛通信和计算机网络设施、气象水文测报设施、预警报警设施、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专门链路光纤等进行全面检查,加强维护和管理,储备必要的物资,成立相应的抢险队伍,确保雨情、水情及时预报、预测,确保通电、通讯安全畅通。

其他各相关部门、绥德火车站及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部、县重点涉河建设项目部要组建由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防汛检查组,要在汛前4月30日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责任组织体系、防洪排涝工程、监测预警设施、转移避险措施、重点防范部位、重要防汛设施、队伍物资准备、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汛薄弱环节预案体系、保障措施等进行全方位、深层次检查,积极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集中力量定加固方案、具体措施,定资金落实、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完成时间,定抢险及人员转移方案,定清障责任人、清障时限,限期整改。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检查组、淤地坝(骨干坝)防汛领导小组、县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水务局、国土局、交通局要组织好汛前、汛期、汛后检查工作,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检查结果。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可能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县、相关镇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当预报河流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在省级指挥调度量级以下时,由省水文局向有关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发送水情预报。

(5)当预报河流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达到或超过省级指挥调度量级时,由省水文局做出水情预报意见,经省防总会商后发送有关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

(6)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须经县防指审核同意。各新闻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警报信息。

(2) 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镇,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区域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要跟踪重点监测。

(3) 山洪灾害防治区的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指定专人要认真编制可行的防御预案,并宣传到户到人,要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必须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指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通信网络,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有防汛任务的镇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绥德县水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绥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防汛办)、镇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3.3.3  洪水风险图

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本辖区山洪风险图;绥德县水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水务局委托承担河道、水库业务)应编制本辖区河流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绥德县城市管理局应编制本辖区城镇洪水风险图;镇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本辖区山洪风险图、河流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城镇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部门、单位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防汛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按照抗洪救灾的需要成立县抗洪救灾指挥部和抗洪救灾办公室。抗洪救灾办公室负责抗洪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8个工作小组:秘书组、宣传组、信访组、外联组、业务组、应急组、督办组、后勤组;县抗洪救灾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新闻宣传组、治安救援组、社会救援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卫生救援和防疫组、物资保障组、统筹协调组和乡镇救援组10个工作组,并成立由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前线指挥部,加快对重灾区集中人力、物力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各职责分工组要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各履其职,确保全县抗洪救灾工作顺利推进。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淤地坝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 黄河发生特大洪水,无定河、大理河、淮宁河、义合河任何一条河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

(2)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3) 4个以上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县境主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 刘家坪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 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相关各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各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或视频会议),相关各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总指挥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部署。

    (3)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

    (4)县防指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镇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和其他镇防汛物资、商县政府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可以请调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县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半小时提供两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县防指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县政府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县政府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发生大洪水,大理河、淮宁河、义合河任何一条河流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2)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3)2个以上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县境主要河段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5)刘家坪水库发生重大险情,骨干淤地坝发生严重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相关各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各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视频会商会,有关部门及相关各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汇报有关情况,副总指挥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部署。

(3)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

(4)县防指副总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镇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和其他镇防汛物资、商县政府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调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县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水文站监测信息每半小时提供两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县防指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县政府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县政府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10)县防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黄河发生中洪水,无定河、大理河、淮宁河、义合河任何一条河流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2)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3)1-2个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县境主要河段堤防发生险情;

(5)刘家坪水库发生险情,骨干淤地坝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相关各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各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视频会商会,有关部门及相关各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汇报有关情况,指挥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

    (3)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

(4)县防指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镇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和镇防汛物资、商县政府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县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水文站监测信息每半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县防指提供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指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县政府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县防指在县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有关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指执行副指挥主持会商并报请指挥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 黄河发生小洪水,无定河、大理河、淮宁河、义合河任何一条河流发生5年以下一遇洪水;

(2)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3)部分镇发生洪涝灾害;

(4)其他河道堤防发生险情;

(5)骨干坝发生险情,淤地坝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及时向相关各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各镇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县防指执行副指挥主持会商会,有关部门及相关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安排。

(3)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

(4)县防指副指挥带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 根据镇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和镇防汛物资、商县政府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县防指(县应急办)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县防指在县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有关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镇防汛机构要封锁漫水桥梁,严禁桥梁、河岸边捞河柴、捞鱼等活动,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除险。

(2)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县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水库(水电站、淤地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和调度运用,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按属地管理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镇及村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及时撤离危险区域群众并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的应急处置由镇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及时组织应急抢险,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递和上报。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搞好水利水保工程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水利水保、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  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所有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失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县、镇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县防指应及时综合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指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8.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处置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

4.9.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防指请求市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迅速把下游群众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县、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村组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4.10.3  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抗洪抢险防汛应急连、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绥部队的调动由县人武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执行。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报请县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县防指或县政府办会同县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县防指或县政府办审核。

4.13应急结束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县防指和相关镇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储备信息终端,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4  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电话、电脑QQ值机、传真、广播、电视、视频大屏幕、手机短信、预报警设备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物资储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县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请求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县防指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抗洪抢险专业部队。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各级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抢救。

5.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和警戒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

5.7.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县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重要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30分钟内传到县防办。

(2)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镇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快速查询。

(4)建立县防指与中省市、各镇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7.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8社会动员保障

5.8.1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8.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8.3  县、镇政府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  善后工作

6.1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保证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县防办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进行科学评估。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绥德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  录

8.1  黄河防汛指挥权限

黄河:以吴堡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吴堡站发生小于18000m3/s流量时,由县防指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当预报吴堡站发生18000m3/s~25000m3/s流量时,由市防指负责指挥,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当预报吴堡站发生大于25000m3/s流量时,由省防指负责指挥,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

8.2  防汛名词术语

8.2.1  暴雨: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8.2.2  山洪: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8.2.3  警戒流量(水位):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8.2.4  保证流量(水位):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流量和水位即为保证流量(水位)。           

8.2.5  洪水预报:指根据洪水形成和运动规律,利用过去和实时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未来一定时间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测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8.2.6  洪水风险图:是防洪非工程减灾措施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它融合了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

    8.2.7  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8.2.8  水库设计水位: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9  水库校核水位: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10  防汛会商:县级防汛会商指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和副指挥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水务、国土、城市管理、住建、发改、公安、水文、气象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镇级防汛会商指镇政府领导或镇防指指挥、副指挥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

    8.2.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12  防御洪水方案:指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8.2.13  洪水级别:分为四级:①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②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2.14  县境主要河流:指我县境内的黄河、无定河、大理河、淮宁河、义合河。

8.2.15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骨干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骨干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局部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垮塌和水库(水电站、骨干坝)坝体小范围垮坝等险情。

8.2.16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骨干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骨干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骨干坝)安全等险情


操作选项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