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5537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10:07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绥环责改字〔2018〕7号
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MA6TH1UHXR
法人:王金喜
项目地址:绥德县名州镇芋则沟村
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铸造加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负责人王金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铸造加工项目:
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绥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绥德县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