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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5535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8-06-07 10:06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07 10:06  来源:网站原创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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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环罚〔20188

 

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5933439567             

    法定代表人张庆飞 

地址:靖边县河东自来水公司家属院302室

我局于20185月10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盆地东部天然气勘探项目组米140勘探井(下称米140勘探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米140勘探井部分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渗漏、溢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516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18年5月20日前清理场区渗漏、溢流的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

3.处罚款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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