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5535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10:06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绥环罚〔2018〕8号
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5933439567
法定代表人:张庆飞
地址:靖边县河东自来水公司家属院302室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长庆油田分公司盆地东部天然气勘探项目组米140勘探井(下称米140勘探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米140勘探井部分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渗漏、溢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18年5月20日前清理场区渗漏、溢流的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
3.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靖边县欣荣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