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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5534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8-06-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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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6-07 10:05  来源:网站原创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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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环罚〔20187

 

李露轮胎炼制厂

    身份证号:612727********1111              

    负责人李露  

项目地址绥德县枣林坪镇石岔村

我局于20184月12日对你李露轮胎炼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李露轮胎炼制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李露轮胎炼制厂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李露轮胎炼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416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李露轮胎炼制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李露轮胎炼制厂立即停止建设;

2. 按照总投资5%处罚款陆仟伍佰元(6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李露轮胎炼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5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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