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5534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10:05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绥环罚〔2018〕7号
李露轮胎炼制厂:
身份证号:612727********1111
负责人:李露
项目地址:绥德县枣林坪镇石岔村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你李露轮胎炼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李露轮胎炼制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李露轮胎炼制厂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李露轮胎炼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李露轮胎炼制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李露轮胎炼制厂立即停止建设;
2. 按照总投资5%处罚款陆仟伍佰元(6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李露轮胎炼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