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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5177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8-05-03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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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03 08:57  来源:网站原创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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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查字〔2018002

 

李露轮胎炼制厂

负责人李露

身份证号61272719901******  

    地址:绥德县枣林坪镇石岔村

我局于20184124月16日、4月25日对你轮胎炼制厂进行调查,发现你轮胎炼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轮胎炼制厂未经环评审批,无配套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绥德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轮胎炼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轮胎炼制厂3条轮胎炼制生产线以查封。查封期限30日(时间从2018 4 25日起至20185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轮胎炼制厂场区,在此期间,你轮胎炼制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轮胎炼制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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