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5177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08:57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
绥环查字〔2018〕002号
李露轮胎炼制厂:
负责人:李露
身份证号:61272719901******
地址:绥德县枣林坪镇石岔村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4月16日、4月25日对你轮胎炼制厂进行调查,发现你轮胎炼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轮胎炼制厂未经环评审批,无配套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绥德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轮胎炼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轮胎炼制厂3条轮胎炼制生产线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4月 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轮胎炼制厂场区,在此期间,你轮胎炼制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轮胎炼制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