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5176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08:56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绥环罚〔2018〕3号
绥德县金辉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6MA703TWW09
法人:刘宏军
地址:绥德县名州镇刘家湾村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绥德县金辉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绥德县金辉建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绥德县金辉建材厂原料堆存区、破碎区、传输带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绥德县金辉建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绥德县金辉建材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绥德县金辉建材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 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绥德县金辉建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