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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5175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8-05-03 08:56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03 08:56  来源:网站原创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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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环罚〔20184

 

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338697386C

法人白建斌

地址:绥德县石家湾镇沙滩坪村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在大理河河滩上堆放石子、石粉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327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2018年4月2日前清理堆存在大理河河滩的固体废弃物(石子、石粉等),消除污染。

3.处罚款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绥德县兴发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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