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5174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08:55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绥环罚〔2018〕5号
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641120996
法人:马海平
地址: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水沟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对你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3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编制水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
2. 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绥德县德龙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63365.com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