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4945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09:08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陕西省医保(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4月1日起执行 |
从省卫计委了解到,我省对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进行整理和规范,形成《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该药品目录4月1日起执行,原使用药品目录停止执行。
各市将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内药品的医保报销分甲、乙两类管理。其中甲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按照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率销售价格的90%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中国家谈判药品按谈判价格的7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新农合目录”“2012年版国家基药”“陕西基药”统一纳入甲类管理。“国家谈判药品”统一纳入乙类管理。“2010年版药品”和“2017年版药品”整合使用,即“2010年版药品”,继续按原规定使用并报销,“2017年版药品”增加的品种增补使用并报销。“2017年版药品”中的品种,同时在“2012年版国家基药”或“陕西基药”中的药品,按照“就宽”原则,纳入甲类管理,不设临床使用限制。单品均属上述目录内的药品的复合制剂,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主成分单品所属类别管理使用报销。
临床使用的各种毒、麻、精、放类药品已在“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各市及各协议医疗机构在符合临床使用规范,保障安全有效的基础上,向省级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备,经相关程序确认后,试行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使用报销。
各地将结合“报销药品目录(2018年版)”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卫计委将建立报销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和谈判准入机制,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对谈判后认定为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