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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5604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8-07-0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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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发布时间:2018-07-09 16:06  来源:网站原创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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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初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并将现场审查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三、复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与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拟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与申办材料报决定负责人审定。

四、决定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专家评审与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进行整改的决定,将其申请材料交责任处室办理后续程序。

五、办结告知与送达

1)公示决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时、按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建设项目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预防性卫生审查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期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一、受理。 即办。

二、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时限:5个工作日五、办结告知与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绥德县卫计局

通办范围

本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

0912-5765369

联办机构

监督投诉电话

0912-5626806

办事对象

法人,自然人

办理地点、时间

绥德县政务大厅9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3:00-600

受理条件

1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可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2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3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申请报告

3、平面布局图

4、位置图

5、卫生学专篇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租赁合同复印件

8、承诺书

9、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收件  2、受理  3、审核  4、现场验收5、审批  6、办结

办理流程图

以图像或表格型格式展示,明确清晰地绘制出所涉及的法定程序和环节以及时限要求

收费情况

陕价费发(199793号文件  依标准(不收工本费)

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表格下载

《有表格的必须另附表格》

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结果样本

明确提供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样本要求清晰美观,图中涉及企业或个人不宜公开信息须作隐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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