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5604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16:06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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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初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并将现场审查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三、复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与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拟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与申办材料报决定负责人审定。 四、决定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专家评审与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进行整改的决定,将其申请材料交责任处室办理后续程序。 五、办结告知与送达 (1)公示决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时、按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建设项目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预防性卫生审查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一、受理。 即办。 二、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时限:5个工作日五、办结告知与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绥德县卫计局 |
通办范围 |
本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咨询电话 |
0912-5765369 |
联办机构 |
否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5626806 |
办事对象 |
法人,自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绥德县政务大厅9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3:00-6:00) |
受理条件 |
1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可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2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3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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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申请报告 3、平面布局图 4、位置图 5、卫生学专篇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租赁合同复印件 8、承诺书 9、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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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收件 2、受理 3、审核 4、现场验收5、审批 6、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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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以图像或表格型格式展示,明确清晰地绘制出所涉及的法定程序和环节以及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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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陕价费发(1997)93号文件 依标准(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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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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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有表格的必须另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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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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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明确提供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样本要求清晰美观,图中涉及企业或个人不宜公开信息须作隐藏处理 |